利用职务便利,原济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赵某先后接受他人贿赂22万。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赵某,男,济南市人,1968年出生,2007年9月至2013年4月任济南某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任济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据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某称,为尽快结算工程款,和赵某搞好关系,自己在2012年至2014年共4次送给赵某现金及存有人民币的银行卡,金额共计6万元。
为尽快收回公司投资,在合作业务上得到赵某的支持,山东某贸易公司总经理王某某于2011年送给赵某20万元现金,后赵某退回10万元,留下10万元。
山东某置业公司想和赵某搞好关系进一步合作,总经理孙某某在2011年至2012年多次赵某存有现金的银行卡,金额共计6万元。
2015年,济南市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赵某到纪委机关接受调查。谈话过程中,赵某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还揭发和自己在同一公司的总经理徐某接受孙某某所送钱款160余万元、收受王某某所送钱款50万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赵某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市中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犯受贿罪成立。赵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赵某在案发后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的亲属在案发后代其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对赵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来源:都市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