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公布。山东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明确了31种被追责的情形,因生态环境被损害,党政干部将终身追责,相关党政干部可被免职。

  细则共规定了31种追责情形,列出了党政主要领导、党政有关领导、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领导干部类型。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

  其中,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共十一种情形,其中包括“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或者开发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林地)、海洋、能源、农业、水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等。

  山东省委党校教授林学启表示,损害生态环境,细则从制定政策到执行阶段都要追责,这使得重视生态环境不仅“关口”前移,还要贯穿整个过程,同时明确了党政领导的责任清单。

  此外,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包庇纵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当被检查对象保护伞等行为,也将被追责。

  山东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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