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困 临时救助标准提高到每年2万元
“十二五”以来,为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职能部门各自为政、重复救助、救助不及时、群众求助无门等问题,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建立大救助机制的意见》,统筹民政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困难老党员救助、残疾人救助、慈善救助等各类救助政策和救助项目,将困难群众救助信息统一纳入大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一个上下立体式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对困难群众无缝救助。
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基础的补充,主要特点是救急难,缓解困难群众在遭受疾病、突发事件时面临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2013年出台了《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扩大了救助范围,把新市民纳入到临时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由原来的每年4000元提高到10000元。截止到2013年12月15日,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8.6万户、14.6万人,共发放城乡低保资金5.13亿元;为3.3万困难群众发放医疗救助金5365万元;为1225名符合大病医疗特殊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特殊救助金1902万元;为1.4万户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救助金2248万元。 2015年6月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策降低了救助门槛、扩大了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最高救助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万元提高到2万元。
惠民 发放医疗救助金4.3亿元
“十二五”期间,我市逐渐完善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建立了统筹城乡的医疗救助保障体系框架。我市的医疗救助工作与公平普惠的医疗保障体系紧密衔接,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形成了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保障体系框架。
突出分类保障,惠及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众。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对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部分,按比例给予50%至90%的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制度,在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城乡中等收入以下的困难家庭患病人员在享受各类救助后仍然支出巨大的,实施一次性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
落实《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制度》,救助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以下贫困家庭和统筹外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标准大幅度提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和门诊大病的自负费用救助标准达到80%,中低收入家庭成员达到60%。实现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实施救助前置。今年1月1日起全面贯彻实施新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实现了“应救尽救”。截至6月底,全市共医疗救助困难居民61192人,“一站式”即时结算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8399万元;临时救助困难居民11010户,发放临时救助金2722万元,其中因病致贫申请临时救助10196户、发放临时救助金2487万元。 “十二五”期间,全市医疗救助困难群众约25.7万人,发放医疗救助金4.3亿元。
什么是预期寿命
预期寿命指同时出生的一代人活到某年龄时尚能生存的平均年数。虽然难以预测具体某个人的寿命有多长,但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计算并告知在一定的死亡水平下,预期每个人出生时平均可存活的年数。这就是预期寿命,也叫做平均期望寿命。所以,预期寿命和人的实际寿命不同,它是根据婴儿和各年龄段人口死亡的情况计算后得出的,是指在现阶段每个人如果没有意外,应该活到这个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