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记者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枣庄市市中区某市场从事食品经营的周某某、皮某某因在其销售的凉丝(海藻丝)中添加甲醛而被市中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7个月,并处以6000元、8000元的罚金。

  据了解,2015年以来,周某某、皮某某明知曹某(另案处理)向其销售的凉丝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购买并加工后在市场上销售,销售额达数千元。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规定,工业用甲醛为公布的第一批非食用物质名单产品,在随机抽取的二被告销售的凉丝的甲醛含量0.043g/kg(定限量0.005/kg),超出标准的8.6倍。

  据介绍,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频频发生,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直接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4年至今,枣庄法院共审理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审案件29起,刑事处罚61人,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3起,刑事处罚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