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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享有哪些权益?哪些费用能够从工伤基金中列支?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从工伤康复原则、康复对象和康复期的确认、康复待遇、工伤康复机构的确定和管理及相关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新规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据介绍,我省目前每年发生工伤人数近7万人,其中因工致残2.9万人左右,这些职工如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治疗,大多数身体功能可以得到较好地恢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职工法律意识的提高,工伤职工要求进行康复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迫切需要省里完善政策措施,以指导全省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使这些工伤职工能够享受到工伤康复待遇,通过有效的康复使他们尽早回归工作岗位、回归社会。
《办法》提出,康复工作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把康复作为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前置程序,主要是让更多的工伤职工得到有效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规定,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工伤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工伤职工在最佳时期及早进行康复治疗,有利于降低基金的后续支出。同时,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个别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规定也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工伤康复待遇涉及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办法》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框架内,将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分停工留薪期内和停工留薪期满后两种情形: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工伤职工需住院康复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统筹地区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费用,包括:生活用品费用; 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超过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