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称的生产企业,不存在?”齐鲁壹点近日报道了大润发被检出“致癌黑鱼”,但公布的标称生产企业并不在公布的所在地址。23日,记者了解到,食药监部门在抽检时,该样品的生产企业信息,是由食品经营企业提供,但近期该经营企业向抽检单位反映,更改了当时提供的供货单位。
致癌黑鱼”的生产企业弄错了
“济南利鑫水产养殖公司”到底是不是“致癌黑鱼”的生产企业?本报记者前往“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济南市槐荫区位里庄1号调查,在那里,记者虽然发现有很多养鱼池塘,但却没有该批次黑鱼标称的生产企业——济南利鑫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记者就此采访了省食药监局及承担此次检测任务的机构。据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抽检的该批次黑鱼属于散装产品,没法直接看到标称的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所在地址等信息,所以这些信息均由食品经营单位提供。
“抽检的时候,需要填写抽样单,当时该批次黑鱼的生产企业信息,是由被抽检单位提供的。”承担此次检测任务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当时被抽检单位提供的信息是“济南利鑫水产养殖公司”,抽检日期是6月29日,直到最近,检测机构收到被抽检单位发来的一份说明,更改了该批次黑鱼的生产企业信息。
据透露,这份说明显示,该批次黑鱼的供货商是济南一家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记者联系到了这家合作社的一位工作人员,他表示,他们自己并不生产黑鱼,所供黑鱼是他们从市场上购得,然后供给大润发的。据称,这家合作社是大润发的供货商,不少水产品是由他们供货。
药残超标,经营者可处20倍罚款
其实,“致癌黑鱼”类似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在大型超市已不是第一次,从沃尔玛狐狸肉事件,到银座集团黑鱼有质量问题被约谈,再到此次的“致癌黑鱼”。在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中,大型商超该承担什么责任?
省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自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首先是要求经营单位下架。”省食药监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直至吊销许可等措施。“涉及犯罪的,会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商超自检农产品还有不少难题
“我们查验了所有证件资料,如果产品再出现问题还处罚我们,我们真有点想不通。”一家食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只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可是这样也无法确保万无一失啊。”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在济南市食药监局约谈银座集团时,该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银座集团在活鱼类水产品进货时会进行多项检测;每半年索取一次检测报告;配备了蔬菜快速检测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检,对不合格产品禁止销售,并追究供货商责任。
针对农产品的特殊属性,银座集团有关负责人当时表示,将建立中心实验室,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对水果、水产品等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与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达成合同,加大重点产品检测频次等。
水产品是药残超标“重灾区”
除了呋喃唑酮代谢物,在水产品抽检中还经常检出各种问题,例如,2015年5月至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抽检水产品,在不合格产品中有四个批次产品来自济南市场。
“现在淡水鱼的养殖模式下,药残超标是很常见的,甚至可以说比较难避免。”一位水产养殖业内人士表示,现在养殖都是高密度养殖,如果不预防用药,经常会出现大面积死亡的情况,养殖户根本损失不起。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研究员谢骏也表示,高密度、集约化的水产养殖加剧了养殖动物的疾病发生。
此外,农田的环境污染,水产养殖周边农田使用农药和化肥,通过江河湖海影响水质,可在动物体内长期积蓄,通过食物链对鱼类和人体产生毒性。
专家表示,一般来说,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大部分不会对人导致急性毒副作用,但是如果经常摄入含有低剂量药物残留的水产品,残留的药物即可在人体内慢慢蓄积而导致体内各器官的功能紊乱或者病变,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
(齐鲁壹点记者 李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