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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到7月20日,泰城开展了为期20天的养犬集中整治工作。据相关报道,2015年1至6月份,110报警平台共处理涉及犬类民事纠纷241起报警, 其中通过公安民生警务平台9600110反映诉求的11起。
在集中整治工作中,对发现的狂犬、野犬进行了捕杀;对无主犬、走失犬捕获并送至留滞检查所留滞;对个人饲养禁养犬的,进行了限期整改;对 犬龄在6个月以上但未进行免疫的,强制进行免疫;对在遛犬中不按规定配戴嘴套、束犬链和在禁止区域遛犬的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劝返;对不清理犬只粪便、纵容犬只扰民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可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 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