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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十大典型行政案件:7起民告官案胜诉

A-A+2014年4月2日09:52舜网-济南时报评论

  原标题:济南中院公布十大典型行政案件 涉交警环保等部门

  4月1日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通报了十大典型行政案件,也就是“民告官”案件,这在济南法院系统中尚属首次。过去民告官特别是被告方是政府的案件,都属于行政案件中的敏感案件,即使政府被判违法,一般也是“内部通报”。此次法院连续公布10起案件,其中有7起“民告官”案件胜诉。对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言,这样的公开值得称道。

  案例1

  大学生打架受处分,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

  案情简介

  杨某是济南大学2006级本科生,2007年因打架受到留校察看处分,2008年留校察看处分被撤销。2010年,济南大学向杨某发毕业证,但以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为由,拒绝颁发学士学位,为此杨某提起诉讼,要求济南大学履行向其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2012年11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责令济南大学依法履行向杨某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某所受处分系因参与打架,属于因学术水平问题及相关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的处分,与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无关。

  案例2

  违法停车被罚起诉交警,罚款改警告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许某在济南市经五路金德利快餐店吃早餐时,将私家车自东向西停放在快餐店门前的人行通道上,被济南市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罚款100元。

  裁判结果

  同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变更“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为“给予警告的处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许某停车目的是不影响车辆和人员的通行,主观上并没有违反交通管理的故意,客观上也符合人们的通常认知,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给予警告足以达到有序管理和制止违法的目的。

  案例3

  客车事故致14人死亡,所在公司被罚50万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一辆大型客车,在青银高速公路银川方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4人死亡、44人受伤。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驾驶员聘用制度不落实;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不落实安全行车要求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责任,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

  裁判结果

  2012年12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事故原因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事故当事人实施的,直接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由于相关单位未全面履行职责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怠于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也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4

  鲁信面粉有限公司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南厂居民委员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完善征地手续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鲁信公司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参加复议未果后,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批复。

  裁判结果

  2010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撤销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次年4月,省高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和上诉。

  裁判理由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复议机关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而非经行作出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复议决定。

  案例5

  申请机

  动车尾气检测,环保局暂缓审批被判违法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章丘锦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审批,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答复称,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立法,在上级答复之前暂缓审批此类项目。2009年7月21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9、10月,该公司再次提出相同的申请。2010年12月,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答复称:“章丘市只能建设1家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该局已于2009年10月审批了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项目,因此对你单位拟建设的机动车环保性能尾气检测项目不再审批。”

  裁判结果

  2011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章丘市环保局行政答复的终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对该公司建设项目“暂缓审批”程序未进行处理的前提下,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以“2009年10月28日审批了章丘市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项目”为由,作出“对你单位拟建设的机动车环保性能尾气检测项目不再审批”的“批复”,属于程序违法。

  民告官

  另5起典型案例

  齐某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2年11月,齐某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邮寄申请,认为某客车侵占其运营路线,要求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营运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自接到本判决之日起60日内对齐某的申请作出处理。

  姜某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息公开案

  2012年5月,律师姜某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其代理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山东唐码齐鲁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合同案

  2006年12月,山东唐码齐鲁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济南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因相关路段广告位未按约定得到控制要求解除合同。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被告履行解除合同的行政职责。

  戴某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案

  2011年11月,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认定馆驿街以南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及地下车库的消防设施抽查合格。戴某对该通知不服,提起诉讼。2012年10月,高新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013年1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定高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郑某诉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2012年8月,淄博交通协管员拍摄了郑某违章停车的照片,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市中区交警大队依据上述照片作出了处罚,郑某起诉称,交通行政部门让渡给交通协管员行使拍照取证的工作,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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