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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夺命快递”事件不能止于道歉

A-A+2013年12月23日15:51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评论

  11月29日,山东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的刘先生被一件沾染有毒化学品——氟乙酸甲酯的圆通快件夺去生命。11月20日晚,圆通公司发布声明表达歉意,并表示揽件快递员对有毒快件曾进行了验视。据央视新闻报道,这是涉事化工厂第三次通过圆通邮递氟乙酸甲酯样品。(本报昨日7版报道)

  虽然涉事企业已经表达歉意,而山东省邮政管理部门也对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经济处罚2.8万元,并在全省通报批评。但是,此事绝非道歉、行政处罚,甚至进行民事赔偿那么简单,已经涉嫌犯罪。如果不进行刑事侦查,并依据法律来追究相关企业的刑事责任,恐怕就无法增强快递企业的责任心,公民“祸从天降”就不可能再次避免。

  《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及《快递业安全防范细则》,都详细规定了禁止邮寄的违禁物品种类和严格的验视制度,而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更是规定,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有机溶剂)不得寄递。而“夺命快递”中是氟乙酸甲酯,是一种在制药领域广泛应用的有毒液体,具有易燃特性,刺激人的眼睛、呼吸系统和皮肤,有过致人死亡的极端案例。显然,邮寄氟乙酸甲酯的企业,收寄企业以及寄送企业都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首先,邮寄氟乙酸甲酯的企业是湖北荆门一家化工企业。他们在邮寄时称该物品无毒无害,而在之前“询问其他快递公司均被拒”。荆门这家化工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氟乙酸甲酯的危害性是明知的,对于可能造成致人伤亡的结果也是可以预见的,但他们认为邮寄氟乙酸甲酯不会泄漏并产生污染,这种行为已经涉及过失杀人罪。目前,湖北警方已经控制了这家涉事企业的负责人。

  其次,在湖北当地收寄快递的企业人员同样涉嫌刑事犯罪。虽然收寄企业称“按照公司制度对该物品进行了验视”,但是,这种检查显然是轻慢和违规的。只要稍微严格地检查,肯定就能发现问题,不然,其他快递公司为何拒收这一快递。因此,他们的行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这一罪名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再次,寄送这些有毒包裹的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同样也涉嫌刑事犯罪。11月28日,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5名工作人员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后,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而是自行对疑似污染快件进行了隔离,并于11月29日10时左右将同一车次的其他快件先后投出。到了第二天,就发生“夺命快递”的悲剧。显然,寄送企业的相关责任人,明显违反相关工作流程,让员工冒险寄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研究》显示,中国消费者的网购支出已达到1.3万亿元,快递的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不可小视。因此,对于“夺命快递”事件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交代。当然,这些涉事企业的相关人员是否确定涉嫌犯罪,有待于警方的深入侦查,但是,警方显然不能将这一事件当作简单的民事或者行政案件对待,只有认真侦查,查清责任,并对确须负刑事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才能让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切实维护。(江西检察官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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