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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官员肇事凭什么单位善后

A-A+2013年8月20日10:11燕赵都市报评论

  □赵 勇

  “公家人”的身份,不代表“闯了祸有单位兜底”的特权,而恰恰代表着“要比普通人更严于律己”的要求。而一些单位动不动就为闯祸的“公家人”埋单,更是必须斩断的特权思维。

  去年10月,烟台慈善总会办公室主任王洪涛驾驶公车撞死人后逃逸,此事已过去大半年,最终的处理结果却令人莫名惊诧——— 王洪涛不仅没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赔付给受害人的80万元,还被指是挪用慈善总会的善款。(8月19日《中国广播网》)

  事情很简单——— 王洪涛饮酒后开车撞死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肇事后不仅不救人,反而逃逸。但不简单的是当地对这起肇事逃逸案的处理——— 交通肇事应该负三年以下刑责,肇事逃逸的,量刑则是三到七年,蹊跷的是,王洪涛至今逍遥法外。

  当地检察机关对这一公诉案件不予起诉的理由是:犯罪情节轻微,而且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与此相对应的是,受害方与王洪涛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按照协议,受害方得到了80万元的赔偿款。但代价则是,“受害一方要向公、检、法部门书面声明放弃追究王洪涛任何责任”。

  更蹊跷的是,在与受害方协调赔偿事宜时,处处可见烟台市慈善总会的身影——— 不仅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副主任许夫新在赔偿协议上签了字,而且协议上还加盖了慈善总会的公章。这也就难怪大家会怀疑———80万赔偿款,是不是烟台市慈善总会的公款?而慈善总会的公款,不是善款又是什么?

  王洪涛酒驾撞死人后逃逸,不管开的是不是公车,都应该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何况,追究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从来都是并行不悖,谁说民事赔偿到位就能免去刑责的?

  更令人无法理解的是烟台市慈善总会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 不仅出面帮王洪涛与受害者一方谈判,还“慷慨”地在赔偿协议上加盖公章,毫不迟疑为撞死人后逃逸的王洪涛背书。难道,烟台市慈善总会是王洪涛个人的单位,是他的提款机?

  类似“官员肇事公家出面善后”这样的怪事,已经不是第一次听说了。按理说,类似于交通肇事这样的事情,完全是私事,即便是开公车办公事途中撞了人,也与公家无关。但现在的情况往往是,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一旦闯了祸,一些单位就不分青红皂白把其包装成“单位人”,迫不及待动用单位资源为其埋单,似乎“闯了祸有单位兜底”是一种心照不宣的特权。这不仅助长了一些公务人员在外面任意妄为的“底气”,甚至还会因“单位的保护”让一些肇事的公务人员逍遥法外。撞死人逃逸的王洪涛可以免于刑责,正是典型的例子。

  “公家人”的身份,不代表“闯了祸有单位兜底”的特权,而恰恰代表着“要比普通人更严于律己”的要求。而一些单位动不动就为闯祸的“公家人”埋单,更是必须斩断的特权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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