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宏网山东
中宏网山东3月15日电(记者 陈莹)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招商银行东营胜利支行一名“招财金”贵金属期货交易客户因持仓保证金不足被该行强行平仓,该行被客户诉上法庭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08.94万元和可得利益损失360万元。
对此,招商银行东营胜利支行表示,该行对保证金比例的调整无需逐一通知客户,对上述客户的强行平仓符合金交所交易规则及双方协议约定。因此,该行无违约情形,不应赔偿客户损失。
案卷显示,在招商银行东营胜利支行客户经理的介绍下,辛小东(化名)在该行开设“招财金”账户,并进行招商银行“招财金”贵金属期货交易。《交易协议》约定,该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方式进行杠杆交易,按日分为两个交易时段,早市交易时段为9:00—15:00,晚市交易时段为20:00—次日2:00,银行结算系统按照自然日零点统计交易数据。截至2020年7月22日早市休市,“招财金”贵金属期货交易设置的保证金比例为12%。
2020年7月22日18:58,辛小东收到招商银行追加保证金的短信通知,通知原文为:“[招商银行]追保通知:截止到20200722收盘,您招财金延期交易的持仓保证金不足,至安全线追保金额为234.64万元,为保证您的持仓安全,避免强行平仓风险,请及时补足专户资金,特此通知!”
收到招商银行上述短信通知时,辛小东正在高速公路驾车赶路,因涉及巨额交易资金安全,他立即在路边临时停车线内停车。停车后,辛小东于当天19:11拨打招商银行东营胜利支行客户经理电话询问追加保证金事宜,该客户经理告知辛小东:“不清楚为何需要补充保证金,客户在24小时内补充保证金即可,不会触发强制平仓”。
然而,当天20:00晚市开盘时,辛小东所持有的5000手空单却被按照实时行情进行了强制平仓,给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8.94万元以及可得利益损失360余万元。
“辛小东应关注自己的保证金及持仓状况,在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补充,招商银行胜利支行并无通知义务。招商银行对保证金比例的调整无需逐一通知客户,辛小东结算账户中的保证金数额是否充足,应由辛小东根据白银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其交易盈亏情况实时监控。”招商银行东营胜利支行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交易协议》约定,通知追加保证金的行为并非该行义务,涉案“招财金”业务所有的交易指令均由客户自行决定、自主发起,该行通过其会员资格向金交所报送客户下达的指令,交易结果由客户自行承担,招商银行东营胜利支行并非辛小东的经纪人,对其不负有管理义务。因此,该行没有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不应赔偿辛小东的损失。
经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属期货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该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本案后续进展情况,本网将保持继续关注。(图片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