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研院所创新活力,建立符合科研规律、适合不同类型科研院所的创新绩效评价体系,推动改革和发展深度结合、高效联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等9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近日,省科学技术厅商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同意,制订《山东省省属科研院所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
山东省省属科研院所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研院所创新活力,建立符合科研规律、适合不同类型科研院所的创新绩效评价体系,推动改革和发展深度结合、高效联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1号)、《省科技厅等9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0〕84号)等文件精神,商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同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院所是指开展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领域研究的省属科研院所。根据科研院所的不同功能定位,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转化类、公益类四类。
第三条 对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院所,绩效评价注重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等;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科研院所,绩效评价注重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技术转移和经济社会影响等;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院所,绩效评价注重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经济影响等;对从事公益性研究的科研院所,绩效评价注重实现国家、省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等。
第四条 省属科研院所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科技厅具体组织实施,可遴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分类设立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由职责定位与制度创新、创新基础、创新产出、创新效益四个一级指标以及若干个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构成,其中三级指标又分为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定性指标由评分者根据科研院所自查报告,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主观评价,最低分为70分,最高为100分;定量指标由各科研院所按照要求填报数据。
(二)权重系数。四类科研院所一级指标的权重系数分别为:
基础研究类:职责定位与制度创新(0.2)、创新基础(0.3)、创新产出(0.4)、创新效益(0.1)。
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职责定位与制度创新(0.2)、创新基础(0.2)、创新产出(0.35)、创新效益(0.25)。
成果转化类:职责定位与制度创新(0.15)、创新基础(0.15)、创新产出(0.2)、创新效益(0.5)。
公益类:职责定位与制度创新(0.2)、创新基础(0.3)、创新产出(0.3)、创新效益(0.2)。
(三)计算方法。采用功效系数法对不同科研院所创新绩效进行评价比较,对每一项评价指标确定一个满意值(最大值)和不允许值(最小值),将满意值(最大值)作为上限,不允许值(最小值)作为下限。在实际计算当中,将各指标基础分数设为70。
计算公式为:Di=(Xi-Xmin)/(Xmax-Xmin)×30+70
其中,Xi为实际值,Xmin为最小值,Xmax为最大值。
计算过程:1。对参评对象的单项指标进行排序,确定满意值(最大值)Xmax和不允许值(最小值)Xmin;2。将实际值、满意值(最大值)、不允许值(最小值)代入上述计算公式,得出三级指标得分,最大不超过100,最小不低于70;3。根据各指标权重计算参评对象综合得分;4。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位次。
第六条 绩效指标采取动态调整机制,由责任部门根据科技创新需要进行调整并发布。
第三章 评价方法与程序
第七条 创新绩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抽查和中长期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中长期综合评价以五年为评价周期,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年度抽查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作为中长期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组织单位自评。各科研院所根据本年度工作情况、按照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填报山东省省属科研院所创新绩效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提供反映单位创新绩效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组织汇总抽查。省科技厅对科研院所提交的年度自评报告及填报指标体系进行汇总,并抽取一定比例的科研院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创新绩效评价。
第十条 确定评价等级。第三方机构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提出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的是A等为优秀,B等为良好,C等为一般,D等为较差。
第十一条 反馈公开结果。评价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价结果通报评价对象及其主管部门,指出问题和不足,明确改进工作的要求。
第四章 结果运用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应当将创新绩效评价结果通报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在预算安排、编制安排、机构设置、创新创优、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科研立项等工作中,优先安排创新绩效评价中获得A、B等级的科研院所。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应当将创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所属科研院所管理的重要依据,在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调整、任期目标考核、条件平台建设科研立项、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强化创新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等级为C的科研院所,应认真梳理薄弱环节,找差距、补短板,着力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等级为D的科研院所,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加强学科、团队建设,完善条件保障,改进科研组织管理,提高创新绩效水平。
第十五条 省属科研院所是创新绩效分类评价的第一责任主体。在评价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伪造或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不配合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等违规行为的,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并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科研院所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