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济南中院通报一起案件的处置情况:因为咆哮大闹法庭,济南六旬女子王某因此受到拘留15日的处罚。

  据介绍,针对王某(女,63岁)与商某及原审第三人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二审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13时30分,但王某在预定开庭时间15分钟后仍不进入法庭。

  在合议庭准备宣布开庭时,王某才进入法庭。此时,王某脱下外套,身穿写有“冤假”字样的上衣,声称“戴着大盖帽,抢民宅,我今天就要见识见识”。王某在庭前向合议庭提交其子原审第三人张某的授权委托书,经过王某当庭确认为复印件,不能反映授权的真实性,但王某在庭审中陈述张某因故不能参加庭审。王某要求庭审后补交张某对其授权委托书,由于王某在法庭提供张某未到庭理由的虚假信息,合议庭未予准许。王某对合议庭声称“我冤枉,你在找我的事”。王某从进入法庭后即多次大喊大闹,审判长对其多次引导、提醒、训诫无效。

  当审判长宣布开庭时,王某离开上诉人坐席,面对审判台下跪、躺地并高声喊叫,阻止庭审正常进行。经审判长多次对其训诫无效,责令其退出法庭。

  济南中院介绍,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王某的以上行为表现,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济南中院认为,应当依法对王某予以处罚。该院于4月22日作出(2019)鲁01司惩1号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拘留15日。当天下午,济南中院将王某送往济南市公安局拘留所看管。

  (来源: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