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12月21日讯 近日,烟台制定实施《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
《意见》指出,要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当地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合理确定并适当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引进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如需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按照市高层次人才机动事业编制管理使用有关办法执行。引进符合人才政策的教师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教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市县两级要按上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经过组织选派的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意见》规定,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投入学校的开办(注册)资金(资本)应不低于审批机关所在地上年度同类民办学校资产的平均数。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在正式设立一年内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此外,《意见》还规定,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明文件。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建立民办教育服务格式合同文本。民办学校选址、校舍建筑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标准配备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改进管理水平,提升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支持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开展国际交流,拓展对外合作,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人才支撑。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以服务烟台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人才需求为导向,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