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青岛市侦办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李学跃等16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做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李学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二万五千元至二十八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以李学跃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具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如,该组织通过“钉钉”软件等方式管理组织成员,组织成员都要服从李学跃的安排。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如,通过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手段,大肆攫取经济利益。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如,在公共区域寻衅滋事、持械聚众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并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如,通过非法手段,强行控制台东一路夜市摊位,向摊主收取“摊位费”,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李学跃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其他15名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相应有期徒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学跃等16人当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