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将电代煤、气代煤价格政策实施范围由7个传输通道城市,扩大至全省17城市;“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由“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调整为“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

  通知指出,“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年度周期内,非采暖季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电代煤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实行总表计量的,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实行分表计量的,与“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城市建成区优先发展集中供暖,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电代煤项目、其它居民住宅小区内采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项目,按照“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竞价采购”政策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根据我省相关要求,实行总表计量的电代煤项目清单应当明确:用电户号、户名(与用电户号匹配,下同)、用电地址、设备类型(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下同)、建筑面积、户数、联系人、联系电话、农村/城市等。“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项目清单应当明确:用电户号、户名、用电地址、联系电话、设备类型、建筑面积等。

  根据通知,我省将进一步完善气代煤门站销售价格政策,灵活运用市场化交易机制等方式。同时,明确气代煤用户确认流程,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