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一起涉嫌盗窃案件。两名男子搭伙盗窃电动轿车,涉案价值6万余元,然而,更令人吃惊的是,其中一名嫌疑人,近20年间,因盗窃被判刑六次,而这次犯案,离他上次出狱不过十天。

  经审查,2018年2月12日至19日(2018年春节前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伙同陈某某在高唐县兴隆苑小区、百盛居小区盗窃电动轿车三辆,价值6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男,43岁,系东阿县刘集镇人。自1997年至2017年曾因盗窃先后被判刑六次,于2018年2月2日刑满释放。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37岁,系高唐县鱼邱湖办事处人。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陈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寻盗窃罪,目前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陈某某。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