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职称评定弄虚作假信息在列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根据办法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等。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税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信息;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税款欠缴信息;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在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信息等。

  办法要求,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信用不良将受联合惩戒

  公共信用信息将如何应用?根据办法,这些信息将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和信息提供主体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向社会公开。

  依法可以授权查询的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信息提供主体查询。查询他人信息的,应当提供信息主体的授权证明、约定的查询用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查询自身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行政监管中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等。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披露的自身信用信息不应当公开的或记载存在错误、遗漏的等,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规定的,将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