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17年山东第二批全省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及案例曝光

  齐鲁网济南6月28日讯(记者 韩苗苗)山东交警部门今天公布了2017年第二批全省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以及部门典型案例。这些终生禁驾的驾驶人大部分都是酒驾、醉驾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情况。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做一个文明驾驶、遵章出行的好司机。

  终生禁驾典型案例

  一、日照“2.13”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2月13日18时许,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日照市莒县陵阳镇杨家址坊村时,驶入逆向车道,与对行的轿车相撞,造成对行轿车驾驶人张某、乘车人林某当场死亡。

  经调查,唐某逆向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3月3日,唐某被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5月9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二、德州“5.21”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5月21日7时许,王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德州市齐河县晏黄公路时,与王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王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又与秦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秦某受伤,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后被交警部门抓获。

  经调查,王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月5日,王某被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2017年3月6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王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三、德州“5.29”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5月29日14时许,阮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德州市陵城区汽车站路口时,与违反交通信号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行人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阮某驾车逃逸,后被交警部门抓获。

  经调查,阮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2月28日,阮某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3月30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阮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四、济宁“7.27”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7月27日18时许,王某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济宁市金乡县凯胜大道山阳桥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行人陈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调查,王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2月17日,王某被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2017年4月20日,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王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五、聊城“8.26”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8月26日21时许,郭某驾驶轿车沿260省道行驶至聊城市冠县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行人马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郭某驾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调查,郭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21日,郭某被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2月8日,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郭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六、东营“10.05”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10月5日22时许,杜某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兴凯湖路时,驶入逆向车道,与一辆对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行人齐某、乘车人黄某受伤,后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杜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4月24日,杜某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7年5月22日,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杜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七、潍坊“10.24”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10月24日16时许,王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潍坊市潍城区水库路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调查,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3月31日,王某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7年4月18日,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王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八、东营“11.23”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11月23日14时许,刘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济宁市汶上县泉河路时,遇交警查车,倒车时与行人房某相撞,造成房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3月3日,刘强被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7年4月20日,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刘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九、潍坊“12.24”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12月24日22时许,张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309国道行驶至潍坊青州市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胡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4.71ml/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3月14日,张某被潍坊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4月19日,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张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十、淄博“1.20”交通肇事案件

  2017年1月20日22时许,路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梧村路段,与崔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与张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崔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路某驾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调查,路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4月7日,路某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5月9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路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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