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青岛3月15日讯(记者高忠业)今天下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从3月16日起,在青岛市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购买住房。
根据通知,在青岛市区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下同)内,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六区四市,下同)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市区范围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无法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购买住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其次,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
另外,经利率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去年以来,青岛市采取“精准调控,平价走量”的各项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市场在3月以后又逐渐进入传统的销售旺季,特别是在外地热点城市实施限购政策的影响下,面对外地居民置业、投资性购房比例上升的风险趋势,对市场走势进行温和适度地引导和调整,在情理之中,也很有必要。
这次五部门的通知体现了分类施策的特点,针对性强,符合国家关于“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也显示了在欢迎外地居民到青岛投资兴业的同时,对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坚决抑制的姿态。这种温和适度的差别化政策调整,有利于继续保持和促进青岛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