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汶上公安通报四起涉疫违法行为
警方通报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日,汶上县公安局持续保持涉疫案件严打态势,依法打击多起涉疫情违法行为。
案例1
2022年4月6日至27日,在次邱镇驻地济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店经营人李某某多次不如实登记退烧、止咳、抗生素、抗病毒“四类药品”购药人的身份信息,未落实济宁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造成较坏影响。
案例2
2022年3月29日,陆某在其郭仓镇西海村的家中执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未期满擅自外出。
案例3
2022年4月30日,汶上县郭楼镇李村村民李某某自新冠肺炎中风险区返回汶上后,在居家隔离期间,无视居家隔离规定多次私自外出,造成恶劣影响。
案例4
2022年4月29日,苑庄镇许某某违反济宁市疫情防控政策,两次从济南市返回汶上,不报备,不居家隔离。
上述人员,拒不执行在新冠疫情严峻形势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汶上县公安局分别依法对李某、路某、李某、许某作出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目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全体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其他涉疫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汶上县公安局
2022年5月9日
来源:汶上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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