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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齐商银行、恒丰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多家银行被骗贷5.2亿

2021年06月07日 16:04 新浪山东 

  又见银行骗贷大案!

  近日,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2011年以来,季建永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公司,通过伪造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方式,指使山东裕林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结算科经理曹旭、结算科员工颜赞、吴爱民、徐庆超、刘静、郭旭、郭飞(均另案处理)从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齐商银行济宁高新区支行、齐商银行济宁分行、恒丰银行济宁分行、建设银行济宁分行、农业银行济宁明珠支行、济宁农村商业银行共贷款52251.1995万元。上述各银行将贷款汇入季建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用于购买房产、归还贷款本息、发放工人工资等支出。

  据判决书显示,根据文书梳理,2011年到2019年,季建永等人共从银行骗取贷款十六次。

  具体来看:

  一、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季建永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又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公司流水、购销合同、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印章等贷款资料,骗取银行的信任,以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3750万元。2020年8、9月份,偿还本金754.2万元。

  二、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季建永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公司流水、购销合同、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印章等贷款资料,骗取银行的信任。以济宁世代农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491万元。

  三、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季建永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又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公司流水、购销合同、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公司印章等贷款资料,提供虚假担保,骗取银行信任。以济宁昌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485万元。

  四、2016年2月至2019年间,被告人季建永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公司流水、购销合同,提供虚假担保,骗取银行信任。以济宁泰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共从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贷款金本金470万元。

  五、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季建永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的方式,骗取银行信任。以济宁兴悦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齐商银行济宁高新区支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齐商银行济宁高新区支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

  六、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季建永安排曹某2从银行办理贷款,后曹某2又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纳税申报表及审计报告等方式,骗取银行信任。以济宁久诚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齐商银行济宁高新区支行贷款六笔,前五笔均结清。截至案发,尚欠齐商银行济宁高新区支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

  七、2016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季建永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又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银行流水等方式,以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齐商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齐商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7900万元。

  八、2014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季建永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又安排颜某和吴某通过伪造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印章的方式,以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富宁商贸有限公司为担保,以山东聚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从齐商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齐商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4970万元。

  九、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季建永、曹某2安排刘某3、徐某2,通过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公司印章等贷款资料,骗取银行信任,以济宁昌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恒丰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恒丰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4000万元。

  十、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季建永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又安排徐某2、刘某3通过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上下游公司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骗取恒丰银行济宁分行的信任,以山东长金某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恒丰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恒丰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9600万元。

  十一、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季建永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后曹某2又安排徐某2、刘某3,通过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骗取银行信任,以济宁世代农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恒丰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恒丰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1399.6955万元。

  十二、2015年9月份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季建永安排曹某2,后曹某2又安排徐某2、刘某3通过伪造煤炭买卖合同、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虚假手续,骗取建设银行济宁分行授信8000万元,以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建设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建设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本金2700万元。

  十三、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季建永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曹某2又安排徐某2、刘某3,通过伪造财务报表、煤炭买卖合同、审计报表等虚假手续,骗取建设银行济宁分行总授信5000万,以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建设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有贷款本金4836.9509万元未还。

  十四、2014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季建永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曹某2又安排郭某1、郭某2,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购销合同、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贷款手续,骗取农业银行济宁开发区支行信任,以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农业银行济宁开发区支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农业银行济宁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2272.7204万元。

  十五、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季建永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曹某2又安排郭某2和郭某1、颜某(2018年颜某接手贷款业务),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等贷款资料,提供虚假担保,骗取银行信任,以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济宁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1544.55万元。

  十六、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季建永安排曹某2办理贷款,曹某2又安排郭某2和郭某1,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等贷款资料,提供虚假担保,骗取银行信任,以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济宁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截至案发,尚欠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1323万元。

  此外,根据裁判文书披露的细节,该案中涉及的假公章,皆为季建永为骗取贷款私自刻印。

  2016年,季建永安排吴某彬伪造天津森伟科技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的21枚印章,并且用季建永旗下实际控制的金嘉威商贸有限公司从银行骗取贷款,但因银行业务审核严格,贷款未成功。

  随后,季建永又指示曹某、徐某超等人寻找到高某伪经营的“诚信工艺美术刻字店”刻造包括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共36枚公司印章。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季建永因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同时,该犯罪团伙还需继续退赔相关银行的损失。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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