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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李湘平: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石油商业储备给予更多优惠政策的建议

2024年03月12日 10:38 商讯 

  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东明石化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李湘平在两会期间提出几项建议。

  我国是原油消费和进口大国。2018年以来,原油对外依存度连续多年超过70%。受进口资源地、进口海上通道易受控制、地缘政治矛盾突出、国际资源争夺激烈、国际石油市场价格频繁剧烈波动,以及国内各种管控政策等各种因素影响,石油能源供应安全保障面临严峻考验。

  长期以来,我国石油储备参与主体较为单一,商业储备主要是以石油央企(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中国中化)为主,民营企业在石油商业储备方面参与度不高。李湘平表示,虽然目前部分省市已出台“加强顶层设计,探索创新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石油储备模式”的政策,少数民营企业正在以不同方式参与成品油商业储备,但仍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石油商业储备领域相关制度不完善。

  石油储备立法是石油储备管理的一项最基本制度。发达国家基本上均是先立法、后建石油储备。石油储备完全依靠法律来进行管理,能够较好地理顺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石油储备的建设、使用、监督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石油储备立法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2016年5月,《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但目前仍未正式发布执行,我国石油储备管理只能较多地依赖行政化手段。

  二是石油商业储备体系建设不完善。

  我国在法律法规保障、监管体制、投资建设、购买石油、运行维护、动用储备等方面,未建立多参与主体、多层次结构的石油储备体系。国家相继出台指导性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油气储备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生产经营库存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其他储备方式相结合的油气储备体系。石油商业储备体系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支持,同时石油储备体系建设滞后,必然导致民营企业参与程度低,甚至无法参与。

  三是商业储备原油配额机制不完善。

  我国的石油商业储备基地,全部由石油央企建设及管理,委托石油央企按照储备规划进口原油,原油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没有数量限制,可根据原油价格波动自主调节进口节奏。2015年以来,部分民营炼厂陆续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该原油进口受商务部配额管制,仅用于炼厂生产加工,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民营石油企业未来参与石油商业储备,将面临进口原油配额机制等因素影响。

  对此,李湘平提出建议。一是完善多元主体参与储备体系,建立民营企业参与储备机制。适应地缘政治因素新形势,提高拥有不少于90天石油净进口量的石油储备的标准,实现官民一体、应储尽储,将民营企业现成的仓储设施纳入商业储备保障资源池;优化进口原油配额管理,建立民营企业储备白名单机制,遴选一批资质齐全、资信良好、产业链完整的石油加工企业或者仓储企业参与石油商业储备;合理管控因地缘政治导致的风险,形成稳定、多元、低价的石油进口机制管理机制。(建议由国家能源局承办)

  二是将民营企业纳入石油商业储备体系,探索原油商业储备进口配额管理机制。建立企业原油商业储备,补充国家原油储备,可以作为应对突发事件、防范石油供给风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一批民营炼厂陆续获得原油进口使用权、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为我国原油商业储备体系建设拓宽了领域。探索民营企业原油商业储备进口配额管理机制,对商业储备对应的原油进口,由主管部门给予核定,采取原油商业储备总量一次性下达,由企业根据原油价格波动情况在限定周期内完成原油采购任务。同时,将具有商业储备经验的民营炼厂纳入国家成品油商业储备之列,发挥民营炼厂成品油保供的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探索LNG、液态丙烷、丁烷商业储备机制。(建议由国家能源局、商务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办)

  三是扩大石油商业储备资金筹集渠道,加大助企财政支持力度。石油商业储备基地的建设资金可由中央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原油采购资金由银行贷款,日常管理费用和银行利息由国家财政拨款。允许民营企业发行石油储备债券、组建石油储备基金等方式扩大资金筹集渠道,允许政策性银行给予民营企业储备库建设及石油采购融资,允许通过财政承担贷款利息、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深度参与石油商业储备,提高民营储备企业、民营炼化企业参与石油储备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石油商业储备体系全面建设。(建议由财政部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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