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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咋征收咋补偿 德州10月初启用新办法

2019年08月20日 10:51 新华网 

  日前,我市制定印发《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征收评估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该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种情形可征收房屋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复核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依法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推荐一批评估机构,方便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自行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候选的评估机构应当不少于三家,并通过公开报名的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复核不另行收费。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补偿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可货币补偿也可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房屋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用分摊面积补助,其补助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不得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对按期签订协议、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非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回迁原址的,被征收人迁出后其子女(尚未入学就读的学龄前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在过渡期限内可一次性选择在原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或者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

  停产停业损失应支付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来源:德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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