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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禁止对钉子户断水断电逼迫搬迁

A-A+2014年12月1日15:11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济南12月1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王海鹰)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迫“钉子户”搬迁。

  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山东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力说,对“钉子户”应区分情况,既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公共利益和绝大多数其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合理征收补偿的权利,以及其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的权利。被征收人不服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均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的条例同时规定,对于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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