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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41个省直部门公布裁量权基准 将制电子手册

A-A+2014年11月17日09:21大众日报评论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摘登

  □ 本报记者 张春晓 贾瑞君

  在行政处罚领域,因随意执法、人情执法、关系执法造成的“同案不同罚”现象广受诟病,根源就是行政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滋生了寻租空间。去年底开始,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把裁量尺度由“弹簧尺”变成精细“刻度尺”,截至今年9月底,在全省71个省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中,已有41个省直部门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

  10月10日上午,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焦志敏等三名民警巡逻至辖区高诸路时,发现一辆破旧的桑塔纳轿车正在路上缓慢行驶。驾驶员在看到交警后,猛然加大油门想快速驶离。民警见状,立即下车拦截。经查,该车属等待报废车辆,驾驶员宋某为准备驾考租了这辆车练手。没想到刚练了没多久,就被交警查个正着,当场被罚款2500元,行政拘留7日。

  受到重罚的宋某后悔不已,同时也提出质疑:“罚款2500元,是不是太多?”

  交警告诉宋某,根据《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报废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两项顶格处理应处罚款4000元;根据今年新出台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证驾驶小型载客汽车罚款1000元,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小型载客汽车罚款1500元,两项合并处以罚款2500元。

  一番解释后,宋某说:“原来两项最多罚4000,最少罚400,到底是多少咱也不懂,现在罚多少有硬杠杠,心服口服。”

  “在长期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治安案件的选择性处罚缺少统一标准、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过宽以及执法主体认识差异等因素,执法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导致出现‘同案不同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也给少数民警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办人情案提供了可能。”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张培林称,今年1月1日起,我省公安机关在全国率先对涉及公安工作的277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量化,根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分别细化,并予以归纳、分类,力求全面细致,为全省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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