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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民千万房产被诈骗:官司赢了房子却没了

A-A+2014年11月2日07:53中国网评论

  原标题:山东一市民千万房产在沈阳被诈骗,官司赢了房子没了

  中国网山东频道11月1日讯 近日,山东济宁的市民张某向本网反映:在沈阳十年前投资购得的千万房产因被诈骗,历时七年漫漫维权路,往返两地几百次,赢了两场官司却输了自己的千万房产。

  事情的始末:

  案情第一阶段。在2004年7月,山东济宁的市民张某在李某的介绍下,在辽宁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北三经街10甲6号、营口东路23号、25号三处房屋,并分别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北三经街10号甲6门423.28万元,营口东路23号316万元,营口东路25号246.9万元,张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在沈阳市房产局办理了营口东路23号、25号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此后,因为张某不便管理三处房屋,便口头委托其朋友李某代为督促北三经街10甲6号房屋的备案,以及协助出租三套房产。2005年6月、2006年9月、2006年10月,李某谎称自己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将三处房产出售给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转让价款分别为500万元、183万元和310万元,并用作李某个人的债务抵顶。同时,李某与三人以及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情第二阶段。 针对李某违法出售张某三处房屋的事实,张某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于2012年12月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李某本人均承认其罪责,现李某服刑于沈阳市第一监狱。

  案情第三阶段。 2013年,对于沈阳市房产局在未经原告张某同意的情况下,违反程序将营口东路23号、25号购房合同撤销备案登记的行为,张某以沈阳市房产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了沈阳市房产局的错误行为。2013年7月,沈阳市房产局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房产管理中心因过失错将合法房主的房产备案撤销,并违法备案给了他人,只承担了50元的责任。张某及其律师说,房屋管理局认为,目前此三处房产备案仍然在某汽车维修公司、刘某某、王某某名下,若恢复张某的房屋备案,此三处房产则成为多重房产,仍需等张某与三买受人的民事官司终审判决才能恢复其房产备案。

  2013年11月,对于李某违法将原告张某购买的三处房屋出售给某汽车维修公司、刘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原告张某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某汽车维修公司、刘某某、王某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归还张某三处房产。该案一审完毕,法院认为三个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便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第四阶段。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又向沈阳中院提起上诉。但2014年10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仍认为三买受人属于善意购买,宣告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个买受人的购房动机是否善意?成为关键

  张某及其律师认为,三个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理由有三:其一,李某在2005年与2006年将三处房产相继卖出时,曾带领三个买受人去房屋管理居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始终使用张某的名义,而未告知张某本人,可见三买受人对房屋隶属的真实情况知晓;其二,三个买受人是以低于当时市场价8000元左右的价格买得三处房产,实属恶意购买;其三,三个买受人在未跟张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将三处房产的购买费用直接打给李某本人,而非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用一部分款项抵债,属于不合法交易。同时,张某特持本案全部案件材料到北京找到中国民事法律界的三位权威专家进行论证,2013年12月19日,经专家研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李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某三处房屋出售的行为为无权代理,三个买受人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且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张某还说,自己和家人多次拜访国内三个有权威的法学博士和多个律师,他们一致认为: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就应该将房子判还给自己!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就张某诉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系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发表如下意见:

  一、张某与辽宁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三份商品买卖合同均为生效合同。

  二、张某与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至今均未被解除,仍然有效存在

  三、辽宁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发生效力。

  四、辽宁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购买沈阳市三经街10号甲6、沈阳市和平区营口东路23号、沈阳市和平区营口东路25号房屋的行为既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更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而不能主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辽宁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购买沈阳市三经街10号甲6、沈阳市和平区营口东路23号、沈阳市和平区营口东路25号房屋的行为既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更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而不能主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张某及其律师认为,本案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本案本应判决其胜诉,可开庭之后迟迟没有公布二审判决,是因为背后有权力干扰,某些人想通过非法手段改变案件审理结果。这些人不调查,不了解就信口干河,乱下结论,办闭眼案,是因为背后有利益勾连,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通过非法手段不顾基本事实,改变案件维护审理结果,维护非法利益!

  张某还向记者透露,六年来,因维权多次往返沈阳,当地知情的几个市民很同情他的遭遇,告诉他其中一个巨额房产买主的背后还有神秘人物撑腰,疑似沈阳某国有企业老总的直系亲属。

  张某及其律师强调,这样的行为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又一次抬头,严重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近期召开的四中全会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所有公职人员任职都要向宪法宣誓,法律规定市民的个人财产与公共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张某及其律师表示,沈阳中院这样的判决,严重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严重侵犯了市民个人的个人财产,公然挑衅法律的权威,左右司法的公正性。几千万的房产对普通百姓而言都是及其重要的,他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彻查此问题,还原事情的本来面貌。

  张某苦笑着感叹!自己十年前借钱投资购买的一处合法商业房产,现在变成了有争议的四个房东,三个房客租了六七年不知道将几百万租金房费交给谁?因为该房子的房客都知道自己租的房产有争议,其中也有人了解案情的内容,多年来不知道房费交给谁?

  为详细了解案情真相,本网记者几次致电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和其他部门,截止发稿为止,对方始终未给予回复。(张静宁 冯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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