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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基层医疗机构诊疗费 每人每次不超过10元

A-A+2014年9月3日11:00济南日报评论

  济南日报报9月2日讯(记者 王彬)近日,我省出台意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明确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不超过10元/人次”,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支付不得超过2元/人次。而且,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据了解,一般诊疗费是指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动的诊疗服务收费,在具体层面,诊疗内容一般包括:门诊、急诊及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费清单、初诊建病历、病历手册、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评估、营养咨询等。

  我省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不超过10元/人次,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支付不得超过2元/人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我省还要求,一般诊疗费的制定要严格核定治疗疗程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我省还提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的基础上,允许各市卫计部门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中遴选确定一定数量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充药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实行省级网上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另外,我省将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在具体层面上,将继续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在城市按照每万名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配备,在农村按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名到3名合格全科医生配备。

  (济南日报——齐鲁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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