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抽样单编号XC20370923437439527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11月2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中依法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接山镇徐新全经营的东平县新全熟肴店购进的黄豆芽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XC20370923437439527)。本局收到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0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23596), 结果为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指标标准要求(BJS201703。要求4-氯苯氧乙酸钠mg/kg不得使用,实际检测值0.019),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2日将该不合格《检验报告》进行送达,现场已无上述批次产品库存,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0年12月12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徐新全送达了不合格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平县新全熟肴店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黄豆芽。经查,抽检时此批次黄豆芽约有1千克左右,进价为每公斤3.6元,抽样数量1千克。抽样为买样,该批黄豆芽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接行处〔2021〕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徐新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农户中出现的问题。产品售出时间太长已无法召回。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关于抽样单编号XC20370923437439751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11月2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中依法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接山镇刘立峰经营的东平县一家商城购进的青椒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XC20370923437439751)。本局收到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0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23233), 结果为农药残留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指标标准要求(GB2763-2016。要求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mg/kg≦0.3,实际检测值0.57),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2日将该不合格《检验报告》进行送达,现场已无上述批次产品库存,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0年12月12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刘立峰送达了不合格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平县一家商城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青椒。经查,此批次青椒约有2千克左右,为每公斤2.5元,抽样数量1千克。其余货品有自己吃的,也有腐烂扔掉的。抽样为买样,该批青椒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接行处〔2021〕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刘立峰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种植户出现的问题。产品售出时间太长已无法召回。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关于抽样单编号XC20370923437439685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11月2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中依法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山东省泰安市 东平县接山镇路修建经营的东平县万家隆熟食店购进的黄瓜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XC20370923437439685)。本局收到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0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23629), 结果为农药残留氟虫腈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指标标准要求(GB2763-2019。要求氟虫腈mg/kg≦0.02,实际检测值0.039),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2日将该不合格《检验报告》进行送达,现场已无上述批次产品库存,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0年12月12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路修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平县万家隆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黄瓜。经查,此批次3千克左右,为每公斤4元,抽样数量1.8千克。其余货品有自己吃的,也有腐烂扔掉的。抽样为买样,该批辣椒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接行处〔2021〕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路修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种植户出现的问题。产品售出时间太长已无法召回。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关于抽样单编号XC20370923437439621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11月2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中依法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接山镇徐文经营的东平县障城徐文熟食店购进的辣椒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XC20370923437439621)。本局收到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0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23263), 结果为氧乐果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指标标准要求(GB2763-2019。要求氧乐果mg/kg≦0.02,实际检测值0.037),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2日将该不合格《检验报告》进行送达,现场已无上述批次产品库存,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0年12月12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徐文送达了不合格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平县障城徐文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辣椒。经查,此批次辣椒约有3千克左右,进价为每公斤5元,抽样数量1.6千克。其余货品有自己吃的,也有腐烂扔掉的。抽样为买样,该批辣椒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接行处〔2021〕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徐文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种植户出现的问题。产品售出时间太长已无法召回。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特此通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来源:东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