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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故意伤害罪起诉书:滕州市东沙河某党支部书记关某某和颜某甲发生争执后,对颜某甲进行撕扯、殴打,造成被害人颜某甲左侧第7、8、9、10肋骨骨折。关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据了解,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害人颜某甲至被告人关某某家中询问拆迁补偿的相关情况,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关某某对被害人颜某甲进行撕扯、殴打,造成被害人颜某甲左侧第7、8、9、10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颜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梁某某、王某某、赵某某6人证言,被害人颜某乙陈述,被告人关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