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省标准化条例》8月1日起实施 补齐标准化工作短板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10月13日讯 (记者 张敏敏) 13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8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将山东省近年来在标准化改革实践中积累形成的一系列具有山东特色的工作成果,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更针对当前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在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工作模式上等进行了一系列积极创新,补齐全省标准化工作短板,做出了系列制度安排。

  比如,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标准化工作一般被视为一项基础性的业务工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标准化在对外贸易和国家治理方面的作用日显重要和突出。《条例》第三条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好“世界通用语言——标准化”这一政策工具,将标准化工作提高到战略高度加以推进实施,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对外合作交流中的话语权。

  条例明确了标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地位。《条例》第三条规定要“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标准在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是法律、法规、规章从技术层面实施的基本保障,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

  条例建立了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条例》提出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本行业“领跑者”标准,成为行业发展的典型,促进创新技术及时转化为标准,解决高质量发展中先进标准的缺失问题。

  条例创新、完善了地方标准管理的各项制度。《条例》确立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机制,明确了标准化部门和各部门在地方标准工作中责任和权利义务,从地方标准的立项提出、组织起草、技术审查、审核发布、复审、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作了规定,制度措施更加细化易操作。

  条例创新了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信用监管模式。《条例》规定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造成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了《标准化法》确立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