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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起实施劳动合同条例 机关编外用工须规范

A-A+2013年9月30日13:50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济南9月29日讯(记者 尹明亮) 从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在29日举行的贯彻《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座谈会上,对于目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大量编外用工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表示将根据新《条例》进行重点督促和规范。    新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除了明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在附则中也专门强调了事业单位采取聘用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也适用此《条例》。

  “事实上,在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方面,很多企业还是比较规范的,但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这一块是非常不规范的。”韩金峰表示,目前在一些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央企,使用劳务派遣工等非正式用工的情况非常多,尤其是在卫生、新闻单位。韩金峰举例说,在省立医院,编制内和编制外人员的比例基本是一半对一半,而编外人员的收入只有编内人员的三分之一。

  据介绍,在一些省直企事业单位中,同工非固定工作人员和固定工作人员工资的收入差距非常大,这将是新《条例》施行后,各级人社部门重点督促整改的方面。“近期将准备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同工同酬问题进行一次大的促进,首先由各单位自查,自查完后,人社厅将进行检查。”韩金峰表示,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要在年底前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劳动报酬制度,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的工资标准,切实把同工同酬落实到位。

  在会上,记者还得知,为了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及劳务纠纷的协调,山东省人社厅近期成立了山东省劳动法人事争议仲裁院,将主要处理省直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侵权案件。

  劳动者个人信息不得随意公开或利用

  新《条例》保障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情况的知情权(第十条)。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利用其个人信息。(第十一条)

  新《条例》对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形处理,增加了可操作性,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又不适于解除的现象经常发生。新《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原来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借鉴其他省份的立法成果,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劳动合同中止的四种情形,同时规定了中止的效力以及中止后恢复履行等内容。  本报记者 尹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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