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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房补偿条例明年3月实施 标准高于“国标”

A-A+2014年11月29日10:12大众日报评论

  《条例》还规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已经考虑并涵盖了临时安置内容,故对于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再重复支付临时安置费。

  应区分处理“钉子户”问题

  在新闻发布会现场,有记者提问,对于拒不搬迁的“钉子户”的问题,应当如何看待和处理?

  “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既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公共利益和绝大多数其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李力说,一方面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合理征收补偿的权利,以及其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的权利。被征收人不服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均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禁止政府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李力同时表示,对于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春晓 齐 静 李 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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