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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明确临时工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A-A+2014年11月29日08:10人民日报评论

  本报济南11月28日电(记者卞民德) 刚刚闭幕的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其中明确提出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该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行政执法人员,山东省将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应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山东省还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将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为实施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可向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原标题:山东行政执法将拒绝“临时工”(迈向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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