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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41个省直部门公布裁量权基准 将制电子手册

A-A+2014年11月17日09:21大众日报评论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题中之义。去年11月,我省就出台了《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随后省政府法制办向71个省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下发通知,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截至9月底,已经41个省直部门完成。记者了解到,目前未公布的情形主要分两种:一是有些部门(单位)因涉及保密规定或者国务院部门对该项工作有统一部署等原因,作出了暂缓制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书面说明;另有一些部门(单位)因行政处罚数量多需要充分准备再进行公布。

  “很多法律、法规、规章都有类似‘应当’‘可以’‘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情形,这种自由裁量权在运用中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有时会显失公平,表现为畸轻畸重,出现的‘合法不合理’问题,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政府及行政部门的形象,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省政府参事邓相超说。

  如果一家企业在具备生产条件但并未取得生产资格时进行了特种设备生产,按规定可处10万—50万元罚款,而到底是罚10万还是50万,放在以前,这中间有较大的弹性。“现在,省质监局梳理了53部法律、法规、规章,细化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事项401项,对于每一种违法行为,原则上确定为5个处罚阶次,例外情况确定为3个或4个阶次,共划分出1600余项阶次,每个阶次对应一种具体行政处罚情形,使全省质监系统行政处罚使用同一把刻度更细致的‘尺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度量’。”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上面提到的情况,如果是对社会危害度较小,属于违法行为中较轻级别的将一律处罚款10万元。

  实际上,从2005年开始,淄博等地就开始探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取得明显成效,但因为各地自行开展,由此也带来不同地区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等类型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均衡。“一个市内各区县有各自标准,现在省市各部门自上而下统一标准,有效维护法律公平。”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邓相超认为,杜绝人情执法、关系执法,不仅要规范自由裁量权,更离不开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否则一些违法行为比较复杂的案件,依然可能会出现权力寻租。一位市级政府法制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该市已经建立起政府法制监督平台,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登记等内容都要进入该平台,过程公开透明,目前基本能实现违法行为与处罚相称,但是在案件阐释上,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解释为何作出相应处罚时还不够规范,这是当前监督的薄弱环节,执法人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据了解,下一步省政府法制办将制定集合相关行政处罚机关裁量基准的电子手册,面向社会公开,方便执法人员和群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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