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2003年1月至2012年10月,单增德利用担任中共莱芜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中共莱芜市委常委、莱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及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现金、银行卡、购物卡、贵重物品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37.0472万元。
法院还查明,单增德在接受山东省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山东省纪委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经查属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款物5596036.4元、11000美元、100克金条2根,其中单增德亲属代其退还442万元、1万美元、100克金条2根。
法院认为,单增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对其索贿犯罪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系自首,并有立功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且案发后,单增德近亲属代其退还部分赃款,侦查机关扣押部分赃款赃物,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单增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单增德不服,提出8条上诉理由。包括其收受部分财物不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部分收受行为属于过节走访或礼尚往来、部分受贿事实证据不足、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等。
山东省高院一一予以评判,认为其所提的8条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单增德受贿数额达737万余元,且有部分索贿犯罪。一审法院鉴于其有自首、立功及其亲属代为退赃等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的量刑适当。
山东省高院认为,单增德行为构成受贿罪,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