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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级土地储备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A-A+2014年10月21日08:02齐鲁网评论

  原标题:山东出台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齐鲁网济南10月20日讯(记者 刘岩) 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级土地储备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类土地可纳入省级土地储备

  据齐鲁网记者了解到,《办法》所称省级土地储备,是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其中,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办法》中指出,下列土地可以纳入省级土地储备: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依据区域发展规划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土地;省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国有土地;市、县级政府申请省级储备的土地;省政府确定储备的其他土地。

  省级储备土地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途

  记者获悉,省级土地储备可以采取合作储备及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采用合作储备的,省土地储备机构以资金、技术、服务等储备要素与市、县级政府和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合作,并签订合作储备土地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同时,《办法》规定,依照土地性质和取得方式,由省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县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程序,将土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 纳入省级储备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用途。

  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按照《山东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7〕4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省级土地储备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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