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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规定:子女不得将父母分开赡养

A-A+2014年9月28日18:53齐鲁网评论

  28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同志介绍《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28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同志介绍《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齐鲁网记者 李淼 摄)  28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同志介绍《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齐鲁网记者 李淼 摄)
省老龄委副主任、省老龄办主任丁希滨。(齐鲁网记者 李淼 摄)省老龄委副主任、省老龄办主任丁希滨。(齐鲁网记者 李淼 摄)
省老龄办副主任肖培树。(齐鲁网记者 李淼 摄)省老龄办副主任肖培树。(齐鲁网记者 李淼 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处长王仲泉。(齐鲁网记者 李淼 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处长王仲泉。(齐鲁网记者 李淼 摄)

  齐鲁网9月28日讯 (记者 刘岩 李淼)28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老龄委副主任、省老龄办主任丁希滨,省老龄办副主任肖培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处长王仲泉,介绍《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丁希滨主任介绍,新《条例》体例结构和条款的顺序有了新调整,内容更加全面、丰富,规定更为明确,更利于实际操作。主要呈现以下亮点:

  一是强化了老龄事业经费保障。《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同时,《条例》还强化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执法主体和社会责任,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调解老年人权益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兴办老龄事业;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是强化了家庭养老的基础。《条例》中明确了赡养人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同时,《条例》加强了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明确提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此外,《条例》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以及对家庭赡养的社会监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赡养协议、赡养承诺书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

  三是建立“一津贴、两补贴”制度。《条例》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是强化了对老年人医疗服务措施。《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绝诊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巡回医疗、临终关怀等服务,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五是强化了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强化了对养老机构的监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六是增加了社会优待的内容。《条例》第增加了优待内容,扩大了优待老年人的范围。比如,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范围,由70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到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另外,依据有关法律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方面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七是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比如,青少年组织、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健全个人敬老诚信档案;设立老年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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