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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建高层建筑业主灭火器或由开发商提供

A-A+2014年9月27日08:23大众日报评论

  多高的楼房才算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按这一标准,我省已有高层建筑2.11万余栋,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其中公共建筑7360多座,住宅建筑1.4万余座,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为326座。省公安厅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张元祥介绍,高层建筑与一般建筑相比,火险隐患多、人员疏散难、火灾扑救难。

  如此多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如何保障?9月26日,《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听证会在济南举行,各方听证人和陈述人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解决“住改非”

  靠“原则性”规定?

  地下车库改汽车修理厂,居民楼里建私房菜馆,普通住宅里开会所……近年来,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部门审批不严、管理缺失等原因,不少高层住宅被改作包括生产、经营、仓储、居住等多种用途的综合建筑,也就是消防领域所说的“住改非”现象比比皆是,这也成为当前高层建筑的一大消防安全隐患。

  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提出,“对高层居住建筑改变使用性质作经营性用房的,公安、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文化、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联合监管,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在很多听证人看来,这项规定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可行性措施。作为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张元祥坦言,之所以作出这样原则性的规定,是因为“住改非”问题涉及的部门很多,问题较为复杂,仅靠消防部门一家监管难度很大。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民生认为,今后我省对“住改非”是禁止性改还是限制性改,应该作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他提到,目前这种现象在一些高层商业建筑的地下室更为明显,“本来地下室的设计就是停车的,但是现在有停车的、有洗车的、有超市。这种地方存在很大的火灾隐患。”王民生建议,草案中火灾预防章节和法律责任章节,应当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室的限制性使用,并且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在法律责任中加以明确,以此解决“住改非”问题。

  灭火器出问题谁担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问题,建筑内部的防范尤为关键。因此草案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中提出,“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住户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救生缓降器、自救呼吸器、应急手电筒、灭火器、安全锤等消防应急设施”。如果建设单位不配置这些应急设施,逾期不改正的,将受到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条规定意味着今后开发商要为高层建筑的业主提供灭火器等消防应急设施。

  针对这一条款,作为听证会陈述人之一的绿地控股集团山东房地产事业部经理周士程认为,如果要配置这些消防应急设施,怎么配,配多少,是按照一定比例去配还是每户居民都配,应该有个说法。他还表示,只要是开发商销售的东西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配备的应急设施关键时刻失去作用,是否开发商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他所担心的。

  消防设施维修钱从哪儿来?

  58岁的王建军是济南雅居园社区的业主,作为陈述人参加了26日的听证会。从2004年搬进雅居园至今,小区已经换了至少5个物业公司管理。“每换一次物业,消防设施怎么样了,也没有交接。”他更担心的是,消防设施出现缺损后,维修费用从何来?草案中给出的答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建筑消防设施是防控火灾的重要手段,一旦存在故障,小火极易酿成大灾,因此建筑消防设施缺损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但是修复缺损消防设施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如果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开支,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审议,程序繁琐,以致一些高层建筑、特别是多产权单位因消防设施瘫痪无力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现象普遍存在。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明确提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

  对于草案中的这项规定,王建军觉得还是有些麻烦,他不清楚自己小区里是否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充足。他建议,是否可以从物业费里拿出钱来做消防设施维修费用。

  据悉,今年年底前,《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正式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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