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某企业集团总公司的纪委书记尤某在担任单位破产清算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的21万元公款炒股。近日,历下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5年,尤某亲属退还的21万元已经发还给被害单位。
历下法院审理查明,尤某于2003年8月1日被任命为山东省某企业集团总公司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2009年该集团下属的山东省某供销公司,经贸公司,物资公司,山东省万某,万某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2012年1月至7月期间,尤某指使清算组出纳王某甲从山东省财政厅拨付到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破产经费中转出公款共计59.5万到其个人账户,并将其中的21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使用。在审理过程中,尤某的亲属退还了21万元的挪用公款。
法院审理认为,尤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最终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退还的21万元已经发还被害单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