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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9月起施行《山东省供热条例》最低提到18℃

A-A+2014年8月8日16:11枣庄晚报评论

  记者 张琛

  9月1日起,《山东省供热条例》将实施,《条例》除对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等作出规定之外,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条例》将室内最低温度从16℃提高到了18℃。枣庄市将严格执行该条例,目前枣庄市热力公司工作人员正在为设施设备做必要的检修工作。为使每位供热住户的室温都可以达到标准,工作人员建议,市民在供热季到来之前可对家中的供热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疏通管道,清理暖气片等,地暖用户可冲洗过滤网。

  《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人统一管理、并网运营。现行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此次出台的《条例》,将室内最低温度从16℃提高到了18℃。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市民如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

  根据《条例》,供热企业、房地长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有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活动的,由供热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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