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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14条”支持资源枯竭城市“重生”

A-A+2014年7月19日08:05大众网评论

  大众网济南7月18日讯(记者 李兆辉)2009年以来,国家先后确定山东枣庄市、淄博市淄川区和新泰市为资源枯竭城市并给予政策资金扶持。17日,山东政府出台“14条”意见,从产业转型、财税、棚户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治理三个方面支持资源枯竭城市“重生”。

  在产业转型方面,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在发展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帮助争取国家重大产业项目,支持申报国家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试点。加大部门扶持力度。在享受中央政策扶持期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各安排定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技改资金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省科技厅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推动资源枯竭城市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同时加大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涉农资金等扶持资源枯竭城市的比例。对国家和省里确定的建设项目,在安排预算内投资时逐步提高省配套资金和省补助资金比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资源枯竭城市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从财税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资源枯竭城市民生改善和公益性事业发展。在此基础上,从省级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中,每年安排专项配套资金,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枯竭城市申报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项目,省级留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适当向资源枯竭城市矿区项目倾斜。 

  还要落实国家关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大宗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在资源枯竭城市的棚户区改造方面,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对资源枯竭城市给予倾斜支持。落实棚户区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确需调剂用地指标的由相关部门给予适当支持。同时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枣矿集团、新矿集团、淄矿集团等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倾斜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等领域项目建设。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申报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省级专项资金在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力、水泥等行业脱硫脱硝项目。

  同时支持资源枯竭城市争取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申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申报国家采煤塌陷地开发治理试点城市。加大对矿山塌陷地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对矿业权灭失且具备治理条件的矿山塌陷地,由省、市、县(市、区)共同组织复垦,原为建设用地的矿山塌陷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复耕验收后可调整使用。

  意见指出,省里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优先考虑资源枯竭城市,并将矿业权灭失的采煤塌陷区作为土地复垦重点区。对采煤塌陷区住户搬迁异地安置住房用地,符合划 拨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而且今后国家确定的资源枯竭城市,在政策支持上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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