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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或将处5万以上罚款

A-A+2014年6月13日09:13鲁网评论

  原标题:山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或将处5万元以上罚款

  鲁网6月12日讯(记者 刘梅婷)记者今日从《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情况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要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将处5万元以上罚款,同时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条例》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此外,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

  同时《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设定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仅如此,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代履行制度,明确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经营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确因不能综合利用需要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设置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土地整治工程和生物修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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