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同城|美食|旅游|汽车|城市|教育|健康|读图| @新浪山东|惠购

|邮箱|注册

新浪山东> 资讯 >山东资讯>正文

山东国土资源厅:拿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收回土地

A-A+2014年6月3日08:41新华网评论

  原标题: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拿地满两年未动工开发 收回土地

  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起草完成,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其中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为严重违法行为,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记者了解到,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土地闲置问题,国土部和山东省政府都曾出台过相应文件和规定。此次省国土资源厅起草的这个处罚裁量基准,对于闲置土地,作出了更加细致和明确的处罚规定。

  【更多热点请上新浪新闻APP订阅山东新闻 齐鲁事尽在手中】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同城|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山东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