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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为纪检监察干部定行为规范 违反者将被处分

A-A+2014年5月4日12:16齐鲁网评论

  齐鲁网5月4日讯(记者 蔡晓彤)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规范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近日,山东省莱芜市纪委监察局制定《莱芜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

  《规范》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生活纪律和廉政纪律等八个方面对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执行规范,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纪检监察干部执行规范情况将作为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考核、表彰、任免的重要依据。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本规范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问题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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