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济南4月22日讯(记者 殷明姝)日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指出,非法添加、违规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物质、被媒体曝光或被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两年内两次以上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畜牧企业,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制度》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
违法生产经营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齐鲁记者了解到,在山东省辖区内畜牧企业(包括畜禽、饲料、兽药、生鲜乳、屠宰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重点监管。
一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法添加、违规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物质的。
二是一年内相关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有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三是一年内被畜牧兽医执法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或立案查处两次以上的。
四是因违法生产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是因违法生产经营,被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及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六是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监管、抗拒执法的。
七是被媒体曝光或被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八是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不良情形的。
一年内两上榜将被吊销生产经济许可证
据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实行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部门都可以通过产品检测、执法检查、部门通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多个渠道获得畜牧企业相关信息。对会审确定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畜牧企业,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进行通报,并同时在其政务网站设置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统一格式向社会公布"黑名单"列管畜牧企业。
《制度》还指出,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列管期限为一年,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没再出现列管情形的,自然解除,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从"黑名单"中删除。凡被列入"黑名单"并在列管期内的畜牧企业,不得安排畜牧扶持资金项目,不得参加畜牧兽医奖励评比,不得推荐参评名牌产品,建议取消以质量安全为基础的称号和资格。对在"黑名单"列管期内再次被查处,或两年内两次以上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畜牧企业,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