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科 魏 然 报道
本报济南讯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印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并向处分决定机关报告。未按规定办理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或者核销实名制信息等手续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对于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受处分人员职级与待遇的确定、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立卷归档和纪律责任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处分决定及时正确落实。
该规定要求,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员及所在单位,同时抄送有关党委、政府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处分决定由处分决定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也可委托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代为宣布。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处分决定机关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办理调整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和档案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处分决定机关。
若出现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案件档案或者人事档案,或未按规定办理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等现象,该如何办理?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未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送达、宣布处分决定;未按规定收缴、处理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纠正违纪行为获得的其他利益;在处分期或者处分影响期内,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员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或者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等。对此,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