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同城|美食|旅游|汽车|城市|教育|健康|读图| @新浪山东|惠购

|邮箱|注册

新浪山东> 资讯 >山东资讯>正文

山东新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将追责

A-A+2014年4月16日07:28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

原标题:山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将被追责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并向处分决定机关报告。未按规定办理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或者核销实名制信息等手续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日前,山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领导机关和工作部门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对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受处分人员职级与待遇的确定、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立卷归档和纪律责任等作出规范。

山东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如果出现未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送达、宣布处分决定;未按规定收缴、处理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纠正违纪行为获得的其他利益;在处分期或者处分影响期内,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员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或者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等情形,该省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记者 李亮科)

  【更多热点请上新浪新闻APP订阅山东新闻 齐鲁事尽在手中】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同城|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山东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