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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空气质量每改善1微克 将向市级补偿20万

A-A+2014年4月15日09:54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山东频道4月15日电(赵浩然)随着2014年2月26日《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正式印发,山东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进入了新的阶段。

  未来5-10年,是山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刻不容缓。山东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国十条”)出台之前,就率先制定实施了《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了未来八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实施生态补偿,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市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据山东省环保厅宣教中心介绍,根据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外部性分为外部正效应和外部负效应。大气污染防治的最终成果体现在环境空气质量上,因此,各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对于全省而言属于外部正效应,对全省及其他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产生正贡献;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对于全省而言属外部负效应,对全省及其他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产生负贡献。《办法》出台之前,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或恶化的外部环境成本不能体现到其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本中。为解决上述问题,激发各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需要采取一定的经济政策措施,将各市大气污染治理或排污活动产生的外部收益或外部成本内部化,促使其“内化”到各市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本中,这一政策体现了生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基本原则。市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作出正贡献,省级向市级补偿;市级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作出负贡献,市级向省级补偿。市级向省级交纳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统筹,用于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市,实质上是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城市向改善城市进行补偿的横向机制,《办法》兼具纵向生态补偿和横向生态补偿的双重特征。

  此次山东印发《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考核指标、权重、考核数据来源、考核时段、生态补偿资金核算公式、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将全省17城市划分为两类进行考核。据气象部门观测, 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市年均风速是其他城市的1.6倍,大气污染物稀释扩散条件较好,环境空气质量受扩散条件影响较大,因此,将青烟威日4市的稀释扩散调整系数设置为1.5,其他13市的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利用稀释扩散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可以较为客观地反映青烟威日4市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付出的努力。若青烟威日4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恶化,向省级支付的生态补偿资金数额也要乘以1.5的调整系数。因此,实行分类考核对各市来讲是相对公平的。

  二是按照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的贡献大小核算各市补偿资金。全省空气质量实际是各市空气质量的平均值。因此某市同比改善的绝对量越多,对全省空气改善的贡献率就越大。依据各市同比变化的绝对量计算补偿额度,物理意义明确,也比较简单。补偿系数暂定为每改善1微克/立方米补偿20万元。

  三是在考核因子的设置上,把目前影响空气质量的四项因子全部纳入。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 2013年空气质量日报中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全年的77.5 %;PM2.5由一次粒子和二次粒子组成,二次粒子的前体物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是影响大气能见度,造成灰霾天气的主要影响因子,是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效果的综合指标,因此,《办法》将PM2.5的权重定为60%。PM10和二氧化硫从污染负荷和超标频次上来看相差不多,均占15%;二氧化氮超标频次最低,定为10%。

  四是山东省级对各市实行季度考核。如果按月来考核,受自然气象条件的影响可能太大;如果以年为尺度考核,则由于时间跨度较长,不利于推动工作。因此,权衡下来,按季度考核较为合适。另外,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山东环保要情简报》、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发布。数据和计算方式公开透明,各市每季度上缴或省级下拨的资金额度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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