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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企招待费及领导奖金5月1日起全部公开

A-A+2014年4月11日08:17大众网评论

  今天(4月10日)上午,山东省总工会召开《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企、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及其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都得公开;条例适用范围打破所有制界限,非公有制企业也需厂务公开。

  业务招待费如何使用 国企员工有权知道

  在《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中,山东省为各类企业划定了事项公开范围。国企、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应公开的事项包括:改制、并购、分立、合作、重组、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职工提薪晋级、工资支付、福利分配、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职工招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

  不仅如此,山东省还明确要求,国企、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应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评议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人事、审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和任用情况,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并且,还要公开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

  条例适用范围打破所有制界限 非公有制企业也需厂务公开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事项方面,条例提出,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的事项包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职工培训计划,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等。

  山东省总工会副主席王星海告诉大众网记者,《条例》的适用范围打破了所有制界限,明确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不仅包括了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同时也包括了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厂务公开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妨碍厂务公开将收“督促处理建议书”

  据了解,厂务公开除了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基本形式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厂务公开栏、内部报刊及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传播手段;厂务工作会、厂务联席会、厂情发布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职工代表巡视和民主恳谈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应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和其他信息平台,接受职工投诉、举报,征求、了解职工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另外,山东省还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上述条例规定不建立、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不依法公开或者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和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由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取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荣誉称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严重妨碍厂务公开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县(市、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王星海告诉记者,这彰显了《条例》的约束力,维护了《条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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